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体教职工参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积极性,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,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,保障教职工生命财产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及相关法律法规,结合本生产经营单位实际情况,制定本奖励机制。
第二条 本奖励机制适用于本校全体职工,包括正式员工、兼职员工等。
第三条 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遵循“鼓励报告、及时奖励、公正公平、严格保密”的原则。
第二章 事故隐患的报告
第四条 事故隐患定义: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、物的不安全状态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以及管理上的缺陷。
第五条 报告内容:
1. 事故隐患的具体位置、时间、现象及可能导致的后果。
2. 隐患发现人的姓名、部门、联系方式。
3. 对隐患的初步分析及整改建议。
第六条 报告方式:
1. 可通过书面报告、口头报告、电子邮件、内部安全管理系统等方式进行。
2. 各部门应设立事故隐患报告箱或指定专人负责接收报告。
第七条 报告要求:
1. 报告应及时、准确、详细,不得谎报、瞒报。
2. 任何教职工发现事故隐患,都有义务立即报告,不得拖延。
第三章 奖励条件与标准
第八条 奖励条件:
1. 所报告的事故隐患经核实确实存在,且具有一定的危险性。
2. 隐患未被其他人员或部门发现并报告。
3. 报告内容详细、准确,有助于及时消除隐患。
第九条 奖励标准:
1. 根据隐患的严重程度和可能导致的后果,分为一级、二级、三级奖励。
- 一级奖励:发现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,奖励2000元或等值物品,并授予“安全生产标兵”称号。
- 二级奖励:发现并报告较大事故隐患,奖励1000元或等值物品。
- 三级奖励:发现并报告一般事故隐患,奖励500元或等值物品。
2. 对多次报告隐患且质量较高的员工,可给予额外奖励或通报表扬。
3. 对集体发现的隐患,可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奖励。
第十条 奖励程序:
1. 安全管理部门收到隐患报告后,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核实。
2. 核实确认后,填写《事故隐患报告奖励申请表》,报学校负责人审批。
3. 审批通过后,由财务部门发放奖励,并在学校内部进行公示。
第四章 保密与保护
第十一条 对报告人的个人信息及报告内容严格保密,未经报告人同意,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。
第十二条 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报告人进行打击报复,一经发现,将严肃处理。
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
第十三条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奖励机制的实施和监督,确保奖励的公正公平。
第十四条 定期对奖励机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,及时修订完善。
第十五条 员工对奖励结果有异议的,可向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申诉,安全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六条 本奖励机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第十七条 本奖励机制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。
第十八条 本生产经营单位其他相关制度与本奖励机制不一致的,以本奖励机制为准。
北京市东城区心理咨询师职业技能培训学校
2025年2月14日


